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粤01执4167号
龙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5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款项85613.59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184.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2406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查询电话:020-8321112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粤01执4167号
龙建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查询电话:020-83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