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由出让股东提供相应的基础网络资源条件:专用接入服务号,出让股东和中国某公司门户网站首选财经金融连接设置,各地SMS专用端口,WAP网关及其他数据接入信道,优惠通讯费,代收服务费,授权目标公司代理销售移动终端设备等;
第二章 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8)除上述先决条件(8)以外,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传真:
12.9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两份。
(10)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一章 通知
3.1 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2.4 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承担偿还责任。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a)联合经营出让股东证券交易服务平台。合作关系为资源互补、策略联盟、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各担费用、自负盈亏;
(7)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签字)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3.4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4.4 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电话:
2.2 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
(11)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传真:
第一章 定义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13.4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出让方:××有限公司(盖章)
8.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7.5 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12.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2.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7.6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12.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
(2)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5位)特服号;
4.3 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前言
7.2 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第十章 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