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5]117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6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除按照发改价检〔2005〕1609号规定的内容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及"民心网"近期举报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全省这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还增加以下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和省规定越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继续收费的;
(三)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存在用学校收费资金抵顶财政拨款行为的;
(四)各地制定和实施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是否按"一费制"标准执行、是否制定了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管理办法;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
(六)学校是否按照规定将教育收费缴入财政专户、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省政府专门成立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成员由7个部门派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地点设在省物价局。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监察、纠风、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三、检查的分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安排组织的交叉检查的单位由国家指定。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采取省重点检查与省抽查市属学校的方式进行。省物价局将组成4个检查组,负责对部分中、省直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相关市物价部门抽查部分市属学校(省重点检查名单附后)。其他中、省直单位一次性委托属地市进行检查(各市在检查前需将被检查单位名单报省物价检查所备案)。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上报自查报告、报表。凡列入省重点检查名单的学校,自查报告、报表要于10月20日前直接报省物价检查所。省政府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办公室将组织若干督察组(督察组名单附后),分赴有关市进行督导和抽查,并适时召开督察情况汇报会,总结推广专项检查好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推动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今年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的协调和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着重对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对教育收费的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经济上要依法严肃处理,纠风、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员的责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全省在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各市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自10月26日起至12月26日止,每周一中午12时前报省物价检查所收费检查一科;不得缺漏报(传真电话024-86284121)。省教育收费专项检
查办公室将摘编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
(四)检查结束后,请各地务于2005年12月26日前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典型案件(不少于2例)分别上报省七部门(报省物价局的材料直接报省物价检查所)。
附件一:《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二:省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附件三: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督察组成员名单オオ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1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部署,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教育乱收费在有的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社会对此仍有反映。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国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重点是城市(含县城)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等。对群众反映(举报)有乱收费行为的农村中小学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时限是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各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5.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