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农业部新闻办公室获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分类管理、监督职责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经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发布新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总结了当前兽药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成功做法,,为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定和新管理措施。一是实行兽用生物制品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区别对待、从严管理要求,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生物制品,设置了不同监管条件,重点强化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监管。二是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办法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政府统一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同时,要求分发机构建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三是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原《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机构是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主体。新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同时,办法对经销商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经销商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所代理的产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产品;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依法做出处理或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