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海雄承办的伍新中诉邓云、张强成、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葛国缘、赵雪漫。由于胡海雄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将本已属于我的合法投资份额擅自认定为他人所有,这一裁判极大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让我无端增加讼累,让本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陷入僵局。
一、该案基本情况
2014年,邓云(系承盛矿业法人代表)、伍新中、张强成等人以承盛矿业的名义承建通道芦笙广场土石方工程项目建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邓云、伍新中、张强成等人委托张强成现场管理工程项目,伍新中等人负责项目融资。截止该??目完工,,伍新中陆续投入项目资金2560万元。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伍新中不能按期归还葛国缘、赵雪漫到期债权,伍新中便将2560万元中间的480万元投资份额及投资红利一并转让给葛国缘、赵雪漫,同时张强成也认可该投入份额转让。后张强成在拿到全部工程款项后不与各合伙人进行分配,故酿成纠纷。
其中伍新中与葛国缘、赵雪漫债权转让经邵东县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017年,葛国缘、赵雪漫就该份额起诉张强成要求其返还投入份额及红利,该案经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现正在强制执行。
2018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伍新中诉张强成、邓云及承盛矿业一案中,对涉及到案外人葛国缘、赵雪漫480万元投资份额时,在没有通知案外人葛国缘、赵雪漫到庭的情况下,径行就认定??新中与葛国缘、赵雪漫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作出后对本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子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是对葛国缘、赵雪漫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
二、怀化中院胡海雄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的事实与理由1、胡海雄在明知本案伍新中与案外人葛国缘、赵雪漫之间债权转让行为已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的情况下而作出该判决。
伍新中与葛国缘、赵雪漫债权转让由本案另一案外人唐伟、雷建军提起撤销权诉讼经邵东人民法院一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认定后,葛国缘、赵雪漫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强成返还投资款。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此案主审法官曾文依当事人申请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涉案相关证据,就与本案主审法官胡海雄进行沟通,请求协助调取证据并对此案基本情况作了交流。
伍新中诉伍新中诉邓云、???强成、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审理中,葛国缘、赵雪漫的代理律师也参与旁听,在庭审结束后向胡海雄说明此情况。
因此,主审法官胡海雄对于涉案480万元债权转让事宜且已经合法判决认定的事实非常清楚。
2、本案系合同纠纷,胡海雄在合同相对方未参与本案庭审以查明事实就径行对合同有效性进行认定,显然是超越审理权限,枉法裁判,也是剥夺案外人诉讼权利的一种滥用审判权的行为。
3、本案事实认定极端错误。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系合伙,被告张强成也认可合伙无异议(已就合伙纠纷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审法官在双方都认可合伙的情况下,对于事实作出新的认定,认为本案系投资纠纷,是缔约过失,这样的认定既不符合事实也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裁判行为???显然是枉法认定,存在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的嫌疑。
4、该???在审理中,原告伍新中代理人系风险代理,据传全案提成百分之三十,我方苦无证据证实伍新中代理人与胡海雄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但从本案种种情形分析,存在此种可能性。
“法比天大”、让每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依法治国首要任务,但在本案中怀化中院在邵阳中院已作出事实认定情况下还径行作出不一样的认定,这不仅有损法院的权威,更是罔顾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滥用审判权的行为。因此我方恳请领导能就此事进行彻查到底,以还当事人以公正。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回复是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怀化中院的法官胡海雄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认定!判决未生效,并不代表该案件中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行为!判决未生效,并不代表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不能够追究相关责任!正因为对法官的监督不到位,才为司法审判过程中腐败行为提供土壤和保护!对于这次的回复我再次恳求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对此事进行彻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