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1856号
黄胜海: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2130号判决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赵锐年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赵锐年返还购房款2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0元
●向申请执行人赵锐年补偿本案律师费95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656.1元和由申请执行人预缴的仲裁费27996元
●交纳本案执行费2857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3336
付款后你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执行员: 邹利纯 联系电话:020-83211081
书记员: 李林雁 联系电话:020-8321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