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昨提请审议
11月26日,在向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提交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内务司法委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了14点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不赞成实行有偿选号等内容,并建议交通管理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11月26日提交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一审的4件地方法规包括:《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和《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留下假名也算肇事逃逸
一发生车祸就驾车或弃车逃跑,这是以往对肇事逃逸的界定。
《条例(草案)》将其范围扩大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有酒后或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或者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者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超过保险额度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乘摩托车不能侧坐
针对路口很多人兜售物品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行人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上溜冰、使用滑板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
针对穿裙子的女孩乘摩托车采用侧坐姿势,《条例(草案)》也规定: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正向骑坐。
对于乘客在机动车等候信号灯放行时就下车、车未停稳就下车等行为也是禁止的。
宠物被撞死按交通事故处理
宠物被撞死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为依法合理处理这一民事纠纷,《条例(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所补充:牵拉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无人看护、牵拉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
888号码有偿使用
时下、888、777、666等吉祥号码,被许多人追捧。《条例(草案)》明确: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部分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不得超过全部数量的20%,所得款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统筹管理。
醉酒骑自行车罚50元
法律责任的细化是征求意见稿的重头戏。《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80种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使交警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设定了50元、100元、150元、200元、500元的处罚标准;对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的人造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设定为50元。
云南是连接东南亚、南亚的桥头堡,与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有口岸相连。对此,《条例(草案)》有一个新亮点,就是对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国公民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从云南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临时进入我省境内的外国籍机动车,不得由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临时进入云南省境内参加有组织的旅游以及其他政府间的交往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外国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理相关入出境手续。
号牌号码有偿使用不公平
《草案》第十条规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总量的20%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有偿使用机动车号牌号码所得款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统筹管理体制。未纳入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全部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修改意见: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既不便操作,也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弊多利少,对此应当慎重。因此建议修改为“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自动选号”。
军人退役一年换领驾证
内务司法委的修改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人不得持部队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为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驾驶证换证及管理工作,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规定:“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退役后一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驾驶证。”
非机动车和行人占1/4路面
《草案》第38条规定:“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时,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范围内,自行车在1.5范围内、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在2.2米范围内通行。”对此,修改意见认为,由于路面情况复杂,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较死板,不利于执法。
修改意见: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的四分之一路面内通行。
删除“不得穿高跟鞋驾车”
《草案》第4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保持安全带齐备、完好;二是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三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机(手持电话)和查看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穿拖鞋和高跟鞋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是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