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挖土毁坏大片良田,实属负有土地管理职责的三名办事处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村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抓获,三名办事处工作人员也因
日前,发现村民挖土变卖、毁坏良田而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的临沂市某办事处三名工作人员,,被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认定犯有玩忽职守罪。
徐某是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办事处建委主任、孙某是办事处建委副主任、何某是办事处工作人员。三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期间,有人举报某村村民王某在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土变卖,毁坏良田。三人接到举报后,虽然多次前往制止,并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因三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督促落实停止挖土毁田的行为,导致王某长时间挖掘破坏农田,造成20.25亩基本农田被毁坏,平均挖土深度1.5米,整个耕作层完全被破坏,不能再作为农田耕种。经有关部门评估测绘,徐某等人的失职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8000元。在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徐某等三人也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等三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保护和管理本区基本农田的职能,虽然多次制止,但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导致大量的农田被毁坏,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三人事后态度好,且属于情节轻微而对三人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等。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